
人民群众向往美好生活,美好生活当然包括健康长寿。健康是长寿的基础,也体现长寿的质量。健康也包括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心理状态。健康颐寿,文化养人,是人们获得美好生活的重要规律。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与支持下,经民政部批准,中国医药卫生文化协会于2014年11月成立并举办了医药卫生文化发展论坛。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崔丽同志,文化部副部长丁伟同志,中国文联副主席、国家文史馆副馆长冯远同志都出席了大会并作精彩演讲。
成立中国医药卫生文化协会,为的是建立一座桥梁,以连接起医药卫生与文化两大领域。协会的成立,必将更加方便和有力促进医药卫生领域的从业者发掘文化潜能,提高文化素养,发挥文化正能量;协会的成立,也必将更加方便和有力促进文化领域,特别是文化艺术界、新闻出版界、文化理论界人士以及全社会更加关注关心了解支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
说到文化这个范畴,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文学、戏剧、电影、电视、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及群众文体活动等文化生活。也就是说,首先想到的是文学艺术。的确,在医药卫生领域从业人员中,有一大批文艺爱好者、文艺骨干、甚至是文艺人才。比如,我们已经成功举办了两届全国卫生系统文化汇演;还有人以新农合为题材写出了观众喜欢的电视剧本;有医学专家用显微摄影拍出艺术奇葩;同时,在文化届有著名歌唱家表演艺术家、著名书法家画家、著名主持人媒体人、著名作家,长期关心生命健康,支持医药卫生事业。他们中有人担任结核病防治形象大使、艾滋病防治形象大使、无偿献血形象大使、控烟形象大使,在国际国内社会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有人创作出反映杰出医学专家、医务工作者的文学影视佳作;还有人把自己患病过程中的感受写成文学作品阐发积极的健康观;“寻找最美乡村医生”也感动了亿万观众。这些都客观反映了文化范畴的文学艺术层面。
从文艺层面向深度延伸是文化的意识形态层面,涉及从业道德、行风建设,涉及精神文明,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涉及中国梦的实现。党的十八大指出,健康是促进人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健康在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所体现的客观性、重要性和能动性,是医药卫生领域和文化领域的共同的灵魂。医药卫生行业是直接通过治病救命为群众健康服务的。一切为了人民健康是医药卫生事业的核心价值观。而表达好生命健康主题也是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的最重要任务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讲,人民是文艺创作的源头活水。我体会,人民对生命的热爱是这源头活水中最甘冽的清泉;人民对健康的追求是这源头活水中最晶莹的浪花。医药卫生界和文化界与人民群众心连心,在共圆中国健康梦过程中肩并肩,这是从意识形态层面对文化的认识。
从文艺层面向宽度拓展,是知识普及层面,即学知识学文化的层面。这种知识普及,既包括前面提到的在医药卫生界从业人士中发掘文化潜能、提高文化素养的文化知识技能的普及,也包括我们常说的健康促进,也就是面向社会广大群众的健康知识的传播。医学专家的科学普及是健康促进,形象大使们的社会活动也是健康促进。中医药学本身也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从学知识学文化的知识普及层面来看,健康促进也属于文化范畴,也是文化活动。
综上所述,我们说“健康颐寿,文化养人”,这不仅是文学艺术层面的命题,而且同时也是意识形态层面、知识普及层面的命题。所以说,医药卫生和文化是息息相通的。
中国医药卫生文化协会是一座桥,是一座彩虹桥。这座桥,连通医药卫生和文化两大领域。协会将从意识形态、文学艺术和知识普及三个层面全方位开展文化活动。这就是协会章程中宗旨和活动范围的简要概括。协会拟组建健康文化研究、文学影视艺术、书画摄影艺术、健康传播与促进、群众文体活动等几个专业委员会,拟在2015、2016年举办一次健康与文化论坛、一次主题征文比赛、一次书画大赛、一次摄影展览、一次大规模群众性系列文体活动,并选择支持反映生命健康主题的影视作品创作。协会还设立“执行主席”制度,“执行主席”受协会委托具体组织承办重大活动。协会同仁将发挥各自优势,“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为协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梦,复兴梦,富强梦,健康梦,春和景明,天朗气清,飞霞满天。谁持彩练当空舞?有我文化协会!中国医药卫生文化协会一定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文艺工作座谈会精神,紧扣健康主题,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依法依规按章程办会,努力为提高中国人民的健康水平,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贡献。
(2014年11月18日)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医药卫生文化协会会长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副主任

中国医药卫生文化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于2014年成立的国家一级协会。
协会成立以来,秉承服务于健康中国发展战略、服务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服务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服务于广大医务工作者和人民群众对健康文化的需求的办会宗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医药卫生文化特色,创新宣传模式,引领行业风尚。协会注重开展医药卫生文化理论研究,努力提高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促进医德医风建设;构建医药卫生和其他领域人才交流平台;为政府部门及社会相关领域提供政策建议以及医药卫生等方面的数据分析、课题研究、宣传培训等服务,协会的工作得到了医药卫生系统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
协会内设办公室、会员部、培训部、财务部、学术交流部、健康产业部;下设人文医药、医居、书画艺术传媒、中医食品营养、运动、康养、保险等分会。凡是致力于推动医药卫生文化建设的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优秀人士,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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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yywswhxh@163.com
- 中国医药卫生文化协会章程2021-10-26
- 中国医药卫生文化协会章程实施细则2018-05-23
中国医药卫生文化协会定位于助力健康中国发展战略,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卫生文化建设,不断满足广大医务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文化需求。繁荣医药卫生文化事业,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文化体系。凡是致力于推动医药卫生文化建设的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优秀人士,均可申请加入中国医药卫生文化协会成为会员。
- 入会程序2018-02-05
一、申请
1.单位申请者:
(1)填写入会申请表;
(2)提交入会申请表、企业发展简史、企业法人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上述资料需加盖公章)。
2.个人申请者:
(1)填写入会申请表;
(2)提交入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3.协会会员部汇总申请入会资料,定期提交协会研究审核批准,申请者正式办理入会手续并交纳会费后,向其颁发会员证书。
二、联系方法
联系人:路丹
电话:010-62923910
传真:010-62923910
E-mail:yywswhxh@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林萃路1号上林世家4号楼2-901
三、中国医药卫生文化协会会员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
中国医药卫生文化协会会费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管理。凡加入协会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指协会设立的由单位和个人组建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应按会费相关管理标准向协会缴纳会费。
1.缴纳会费的范围
中国医药卫生文化协会会员。
2.会费的币种
会费统一按人民币结算。
3.会费标准
具体参照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4.会员应在办理完毕入会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
5.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交纳会费应按指定的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办理,协会开具收款凭证;个人会员交纳会费可以现金等形式交纳,协会开具收款凭证。
6.有特殊情况的会员,可提交申请,酌情处理。
7.各种捐赠不抵减会费。
四、会费管理
会费主要用于:
1.保障协会业务工作开展;
2.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协会基础设施建设开支;
4.办公设备购置和人员费用开支。
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管理会费,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和财务制度。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入会申请表
中国医药卫生文化协会入会申请表》(单位)下载 CHCA-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doc
《中国医药卫生文化协会入会申请表》(个人)下载 CHCA-单位个人入会申请表.doc
填表说明
1.申请表一式叁份(其中一份用电子版报送),表格内容请填写齐全,单位申请的附本单位的发展简史一份、企业法人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上述入会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附个人简历一份。
2.“基本情况”各栏目,请按申请入会时上一年度情况填报。
3.非独立法人单位申请入会,应出具法人代表单位支持非独立法人单位申请入会的确认函件(加盖公章)。
4.填表时请确定一名联络员,以便日常工作联系。
中国医药卫生文化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会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医药卫生文化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医药卫生文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管理。凡加入协会的会员,应按会费相关标准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缴纳标准(按届收取,每届五年)
1.副会长单位会员会费每届10万元;
2.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会费每届8万元;
3.理事单位会员会费每届5万元;
4.其他单位会员会费每届3万元。
第四条 会费缴纳
1.会员应在办理完毕入会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
2.缴纳会费应按指定的银行帐号,通过银行办理,协会开具收款凭证;
3.有特殊情况的会员,可提交申请,酌情处理。
4.各种捐赠不抵减会费。
第五条 会费使用
会费主要用于:
1.保障协会业务工作开展;
2.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协会基础设施建设开支;
4.办公设备购置和人员费用开支。
第六条 会费监督
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管理会费,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和财务制度。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收入、使用情况每年向协会理事会报告一次,并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